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结果,构成的犯罪。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某甲是铁路扳道员,在完成一次扳道作业后,一时疏忽大意,没有把线内的道岔恢复完位,以致后一次列车驶入异线,发生了与其他列车碰撞的伤亡事故。此案中某甲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简而言之,就是在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下发生的犯罪。确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关键,是理解过于自信的内容。过于自信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某甲驾车行驶在山区险道上时,明知山高路险,如果高速行车有可能发生翻车事故,但是他轻信自己技术高超、经验丰富,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仍然违章高速行车,结果在一段险道上发生了翻车事故。此案中,某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抱着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因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必须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无明文规定的过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无论是哪种过失犯罪,都必须是已经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虽有过失行为,但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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