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遺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遺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遺人员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如果不在法律上有效制约,而将企业的风险直接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身上,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二、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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