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商管理局等单位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综合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件:
首先,对投资人就要求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
再次,企此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最后,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还要经过下列法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 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 “公司”等字样,否則不能批准。工商管理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的材料,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同时,投资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履行合法的设立程序,才能合法成立,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 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 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费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 所、出资額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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