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遗失未认领,被拍卖后又遭偷,再度认领归何人?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张某不慎丟失了一块价值不菲的进口手表。该表被拾得后,交给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失物招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张某未能在6个月的招领期内进行认领。不久,该行政部门对该表进行了拍卖,由程某以拍卖价购得。 2012年10月,程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小偷被抓获后,在审讯过程中,承认自己偷过该手表。于是,公安机关对该表办理了招领公告。失物招领的时候,张某、程某均到 公安机关进行认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谁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法律问题】

谁能最终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齐信说法】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本案例中,张某丢失手表后,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本应享有物权上的追及力,即无论何人持有该手表,张某均可请求返还。但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口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由于张某未能在公告期内认领该手表,因而张某依法丧失对该表的追及效力,该表转为国家财产。

此后,程某又通过合法拍卖获得了该表,于是所有权便由国家转移至程某手中。此时,张某若想要回手表,只能请求程某返还手表,并支付程某购买该手表时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此时,程某可以归还,也可以不归还。因为,程某已经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所有权。而处分手表的国家机关,也是有权处分。因为此时的手表,已经变为国家财产。

综上所述,而程某通过合法拍卖获得手表所有权,成为了新的物主,该表应当归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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