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但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怎样维护权益?

 

【问题咨询】

西安的程先生说,他想和朋友合伙开一个加盟店。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产生了争议,两个人都想做经营人。程先生想问:营业执照上能否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假如只写一个人的名字的话,另一方权益如何保障?

【齐信解答】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由此可以得出,个体工商户只能是个人或家庭经营,不包括合伙经营。营业执照上只会出现一个经营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营业执照上不会出现有两个经营人的情况,不过家庭经营的,可以在登记申请表上予以写明。

此时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比如:投资额、盈利的分配、亏损的分担、重大决策的表决等。至于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每个合伙人的经济状况、个人条件等来选定。

假如,三个人基于某些原因,只是申请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那以后发生纠纷后该怎么办呢?

我们认为,尽管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只要有合伙协议或者有证明表明共同经营,那就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当事人的做法虽违背了行政法律规定,但争议确是民事争议。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民事约定的无效。

此外,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按投资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虽对外上,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最终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时这种合伙,每个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因此,即便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人,其他合伙人还是可以依据合伙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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