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汉中的李先生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若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现在,李先生因家庭原先想辞去现在工作。向公司询问中,公司给予了“除交纳5000元违约金,否则须按约定履行完劳动合同”。李先生觉得不合理,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法律问题】
劳动者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吗?
【齐信说法】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劳动者无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须交纳违约金的情况。这是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只有在上述两个情况下,即培训和保密协议下,才能约定违约金。擅自约定其他违约金的,合同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不是签了多少年的合同,就必须干多少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假若劳动者自己提前30日提出,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要求经济补偿的。
综上,劳动者可以用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按期限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培训与保密协议外,是不得约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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