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张先生说,他朋友做生意急需用钱,就找了另一个朋友借钱,但是借款人提出必须要找人担保。他朋友找到了张先生,张先生碍于面子,就答应了做担保人。2012年3月10日,张先生的朋友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五万,期限为一个月,不计利息。张先生随后在协议上签了名字。一个月后,张先生的朋友没有还上钱。一直到最近,出借人才把张先生的朋友告上法庭。张先生想问:此时,他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齐信解答】
公民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要分析张先生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要看具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先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时,没有与借款人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此时张先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要求,才能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若在保证期间内,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没有提出还款要求,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张先生的保证责任就被免除了。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