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郑先生说:2010年1月,他在某新社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在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将向其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2010年10月,郑先生拿到了房子钥匙,可直到2012年8月郑先生仍未拿到房产证。郑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果,而开发商也未按照承诺向其支付违约金。郑先生想问:他该怎么办呢?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2011年1月前协助郑先生办好房产证过户手续。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办好过户手续,就是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届满后1年时间里都未给郑先生办理房产证,郑先生在此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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