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渭南的吕女士说:2011年5月,她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但住进去没多久她就发现客厅地面出现了下沉现象,同时四周墙角也出现了较大的裂缝。经过鉴定,该层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吕女士找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但是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肯退房。吕女士想问:她能要求退房吗?
【齐信解答】
这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并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吕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经商品房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重新检验后,为主体质量不合格。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吕女士作为购房者是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
因此,吕女士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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