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是榆林人,2011年6月来西安找工作。2011年9月2日,程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高速行驶中的郑某驾驶的白色丰田车猛烈撞击,身体腾空后,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为124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120公里/小时。
【法律问题】
高速公路超速行驶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机动车与行人该不该承担责任,主要看双方有没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是一种封闭的交通环境,行人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得进入。如果行人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违反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进入高速公路,就要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后果。因此,本案中,行人程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一、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驾驶员郑某驾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章,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双方按过错大小来区分责任。本案中,程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假如,郑某没有违章,没有超速,则就没有过错,最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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