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1日,孙先生的一位大学同学结婚,孙先生喝了不少酒。他在与新娘、新郎道别后,便开车准备回家,这时,他的一位同学黄某叫住了他,要他带他一乘,孙先生说自己喝了酒,黄某说“就你那海量,这点酒应该没什么”,就上了孙先生的车。后来,孙先生的车开到三环某路段时,因转弯太急,与一富康车相撞,孙先生与黄某都受了重伤,富康车司机只是一点轻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富康车属于正常行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孙先生酒后驾驶失去判断力造成的,孙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认为,他对富康车司机和自己的车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没有问题,但黄某是明知他酒后驾车仍要乘坐,黄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不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明知司机饮酒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在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极为相似,因为在两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均具有过失。而且,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黄某明知孙先生已喝酒,孙先生驾车他不但不予阻止,还纵容孙先生饮酒驾车,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也负有一定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黄某明知孙某饮酒后驾车属违章行为,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但其仍乘坐,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因此,对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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