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放引发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8日上午7点多,正是早高峰时间,因单位放假,单位司机陈某驾驶一辆中巴车从单位送人到公交车站,以便乘坐公交车去火车站。陈某将车停靠在市区一公交车站牌旁边,然后等员工下车到行李箱中取行李。此时,在站牌下有20多名乘客在等候公交车。一辆公交车由东向西驶来,准备驶进该车站,公交车司机宋某见公交车站的停车位被陈某占去一半,先是减速,准备将车停于中巴的后面,但此时还有其它公交车要进站,于是又左打方向盘想从中巴车的左侧绕过,停在中巴车的前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到公交车进站,一拥而上,奔向该公交车,见车要往前开,有些已经走到车门前的乘客又随着车绕过面包车,往前跑。乘客牛某就是其中一位,但是她在绕过中巴车时奔跑太急,一个踉跄,摔倒在地,正好摔倒在公交车右侧后车轮下,被碾轧致死。牛某的丈夫将公交车公司司机宋某、公交车公司、中巴车司机陈某,陈某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问题】

违章停放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这是机动车违章停放发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中巴车一方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公交车一方在进站停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确保安全的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影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公交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乘客牛某在公交车进站时盲目追车,也没有尽到第38条规定的确保安全的义务,也要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中巴车一方与公交车一方以及乘客一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他们过错的大小来区分责任。可以判决中巴车与公交车承担同等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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