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柴先生说:他是房屋中介公司的经纪人,2012年黄先生通过其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的时间、中介费用、违约责任等。但是在约定的过户付款的期限快到时,买卖双方却突然反悔要求终止合同,并以房屋未过户为由据不支付中介费。柴先生想问:在买卖双方都反悔的情况下,其是否可以主张要求中介费?
【齐信解答】
房产经纪人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应当按照居间合同的规定处理。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柴先生所言,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房屋虽未过户,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不成立。而是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又协商终止了。在买卖合同成立的过程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起到了提供信息并最终促成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费用。买卖双方不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损害他人的权益。因此,房产公司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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