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上海的赵先生说:其与张某、王某等在2012年分别出资10万元开办了一个公司,共同经营日常用品。最近,张某与王某两人未经其同意,违反公司章程,将共同筹建的公司卖给了别人,并欺骗公证处为其出卖公司的行为出具了公证书。赵先生想问:他能否对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提起行政诉讼?
【齐信解答】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因此,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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