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某与焦某系邻居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6日,曹某驾车从山东出发前往上海。焦某也想去上海,经曹某同意后便搭车共同前往。该车在出省高速公路口碰撞护栏后翻车,造成焦某颅脑、肝脏、脾脏等多处重要器官严重受伤的恶劣交通事故。经交警总队某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曹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焦某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后,曹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41411.68元。期间曹某仅支付了200000元医疗费用。现焦某虽伤势逐步稳定,但生活仍不能自理,需要进行再次手术治疗。但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再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遂多次向曹某催讨医药费用,但曹某拒绝再支付。
【法律问题】
搭便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齐信说法】
搭便车,也称搭顺风车、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要确定发生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首先要确定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界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但因某种原因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尽管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其要承担保障同乘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并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好意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第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与同乘者没有过错,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第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第三,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因此,在本案中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导致,同乘人没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赔偿。这是因为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免费搭乘,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其完全是一个受益者。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邀请或允许搭乘完全是出于善意,是一种利他行为,并没有获取对价的意思。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风险应与收益相对称,搭乘人享受了免费的、快捷的、舒适的搭乘,并且明知搭乘可能存在的风险,就应该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因其行为的善意性、利他性应适度豁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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