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江西的赵先生说:其在陕西西安出差时,以1.2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幅名贵国画。下榻宾馆后,将装有该名画的皮箱交寄存处保管,并在保管凭证中记载为“皮箱一只”。可等其即将离开宾馆要求取回时,却被告知皮箱被偷走了。赵先生想问:他能获得名画价款的赔偿吗?
【齐信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此,寄存人在寄存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声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声明,只有足以使保管人知晓,才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声明。如在保管人事先未知晓寄存人之声明的情形下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这里赔偿标准为“一般物品”标准,即依保管物的外观、按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所能确认的价值)予以赔偿,另一部分损失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所以,赵先生不能得到国画的价款赔偿,只能得到一般物品即皮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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