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初,陈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陈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其妻子张女士,期限2年。2012年7月,陈先生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身亡。陈某的妻子张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被拒绝。理由是,病例显示陈先生曾于2011年2月因动脉硬化住院治疗,但投保书中对于投保人身体状况“是否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者其他血管疾病”的问题,陈先生的答复为“否”。因此,保险公司以陈先生未告知曾患有动脉硬化为由拒绝理赔,并称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问题】
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必然可以拒赔?
【齐信说法】
本案的焦点为陈先生在投保时的未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可以据此免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投保人有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事实的行为发生,二是该行为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是否承保。
陈先生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要看投保人投了什么险。在本案中,陈先生投的是意外险。所谓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陈先生投保的是意外险,因疾病导致陈先生身体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身故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疾病险并不是本次保险的承保范围。陈先生并不是因为疾病死亡,而是因为意外死亡。
由此可见,陈先生即便隐瞒了病史,也不可能使承保的“意外”危险性增加,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益人张某可以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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