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0日,李某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李某的丈夫刘某。2011年3月12日,刘某因甲状腺肿住院,花费1万元。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看到刘某的住院病历中写有“曾于20年前实施过甲状腺瘤手术”,于是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甲状腺肿是否复发,是否不能治愈,是非医学专业人员是不能辨别的。因此,本案中的投保人的主观上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次,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行使解除权,应视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