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注射疫苗导致损害,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半左右,陈某到市区某医院注射某有限公司进口销售的凡尔灵VAXIGRIP2005-2006株(成人型)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在注射前,大夫没仔细询问。陈某在注射后出现不适反应,后经市总医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据此,陈某将市区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2.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91973.2元(包括后续治疗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护理费228000元。

【法律问题】

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即特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行为有过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患者或已经死亡的患者的近亲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给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造成了人身损害,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辑诊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医院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倘若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表担败诉的风险。

在注射疫苗前,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注射疫苗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比如过敏反应、禁忌等。在本案中,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陈某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话,就推定医院有过错,就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