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立即失效吗?

【案情简介】

2009 年5月下旬,彭经理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费缴纳的方式是分期付款,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2011年缴费日到期前,彭先生同样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缴费提醒单,不过粗心的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这一拖便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2011年7月初,刚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法律问题】

未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立即失效吗?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因此,保险合同中止的时间是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后。在此之前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仍受保险合同约束。

效力中止的合同,能否续保呢?《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如果保险人不同意或者时间超过两年,保险人在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后,可以解除合同。

彭经理未按期缴纳保费,但是保险合同在此时并未失效,也未中止,还处于合同有效期。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不能因为未按期缴纳保费,而拒绝理赔。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