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甘肃的刘先生说:其与黄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买了黄某的一辆上了全险的大众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有多久,自己由于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将陈某撞成重伤,交通事故认定自己负全责。在赔偿陈某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因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遭保险公司拒赔。刘先生想问:保险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保险也相应的转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移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是,法律没有规定通知以及保险内容变更的时间。
又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况且,本案保险标的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即便是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只要转让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赔付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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