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江西的王先生说:2010年12月,李某通过以旧换旧的形式,用一辆旧摩托车到我处换得赣DK4797二轮摩托车,约定补差价款1000元。2011年1月9日13时10分,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赣DK4797二轮摩托车,在吉莲线53KM+700M处,与行人易某发生碰撞,造成易某受伤,经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事后,易某将我和李某共同告上了法庭。王先生想问:自己是否会承担责任?
【齐信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的所有权及风险都是自交付起发生转移,车辆的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车辆未经登记,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因此,在二手车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先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辆的受让人来承担。此时,再让车辆的原所有者承担责任就明显的不公平。
因此,本案中的王先生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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