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四川的张先生说:2011年8月18日深夜,其在家看限制级电影,突然被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被某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先生被解除取保候审,公安分局撤销了此案。此案对张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自己的名声也受到了影响。张先生想问: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齐信解答】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64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认定此次要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
因此,张某在家里观看,无第三人参与,不属于传播。对于这种自己观看的行为,不应当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对张某的刑拘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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