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众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般指10人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规定的程序: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数一般在5人以下,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参加诉讼者都有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在起诉时究竟有多少人参予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情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受理法院登记。
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后,来到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和先起诉的当事人联合推荐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推选的或商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参加诉讼的人都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对前来参加登记的诉权人都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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