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当事人没来得及上诉,又发现法院裁判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行,可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以上是我国民事诉讼流程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置的一道救助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公民通过运用这一权利,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并进一步促进了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的提高。
但近来,检察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频频遇到一些偏颇认为"检察院包打官司"的申诉人,随意运用提抗申诉权,以致影响到这项机制正常运作,值得让人注意。这些申诉人,在法院一审中,明明具有举证能力,却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或为逃避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以其举证不力判决其败诉后,其不是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而是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他们以为,只要检察院受理申诉,就自然会替他们补查证据,不仅可少跑路、不花钱,而且检察院还会为他出面抗诉,胜诉机率更大。然而,这种作法和认识都是错误、片面的。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只是担当监督角色,而不是诉讼的直接参与者,它的职责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有法院在裁判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或程序运作上等方面出现不符合法律时,检察机关才会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介入案件。因而,对于当事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而向检察院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律作终止审查处理;否则,就会"越俎代庖",不仅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而且给自己增强不必要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而且可能造成诉累。因此,我提醒各位在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积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正确行使民事提抗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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