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开始形成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欧美的资本主义国家飞速发展,清王朝的统治却江河日下。鸦片战争失败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先后取得了领事裁判权,打破了清王朝的司法统一。获得领事裁判权后,各国列强在中国沿海商埠城市建立了领事审判机关及中外会审机构,适用本国法律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出庭辩护。于是,外国律师便跟随着洋枪洋炮来到了中国。最初外国律师多为其本国人提供法律服务。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设立的会审公廨,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审理的大多是涉外案件,已明确允许原被告双方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聘请律师出庭辩护。领事裁判制度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害。但同时,外国律师在华参与诉讼的确促进了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律师制度的认识,使近代律师制度逐渐被大家所了解。这时的晚清政府对律师虽未立法明确认可,但在实际审判中也是允许律师参与诉讼的。

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对清政府维护其专制统治构成了巨大危害,不利于其镇压革命。当时,清政府在和外国修订商约过程中,英国、美国等列强表示只要清政府修订律例与各国通行法律一致,就可以考虑放弃领事裁判权。这一表态极大地激发了晚清政府法律改革的动力。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不得不变法以寻求出路,于是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订现行律例,拉开了近代中国大规模法律变革的序幕。现代律师制度受到了沈家本、伍廷芳的高度重视。伍廷芳本人就是律师,早年留学英国,在伦敦大学攻读法律,后考取英国律师,是中国人中获得外国律师资格的第一人。沈家本等人将引进西方律师制度作为移植西方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1906年,在吸收外国先进司法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沈家本主持编撰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引入西方的律师制度与陪审制度。尽管沈家本强调这两个制度可以防止贿赂包庇,促进公正裁判,是收回治外法权的关键,但由于权贵的强烈反对,这部法典就被搁置起来。 1907年颁布、试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1910年颁行生效的《法院编制法》规定了律师代理、辩护,从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制度开始根植于中国。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遭否决后,沈家本等人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这两部草案吸收了西方国家最新的诉讼制度,详细规定了律师制度。但不久辛亥革命爆发,草案最终没有完成立法程序,也没有公布实施。但这两部法典的许多部分,为民国初期的北京政府所明令实施。这些法典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于晚清,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律师制度的首要职能在于维权。法治社会中,政府作为必要的恶而存在,如果不加约束,随时可能侵犯公民权利,而单个公民的力量是弱小的,不足以对抗国家机器的侵害,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民主制度保护公民权利不被侵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这些律师,以维权为己任,不怕邪恶势力,不畏高官强权,仗义执言,维护公理,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如劳动者的律师施洋,法政学校毕业后,与武汉法学界同仁组织法政学会,不畏强权为劳工权利疾声呐喊,投身反抗暴力第一线,被反动军阀杀害。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律师制度也开始建立。但由于认识失误,当时的律师业只是昙花一现。到1979年,痛定思痛,律师制度开始重建,并逐步摆脱不应有的行政束缚。近年来,在律师这个行业中间,成长起来一批为公共利益而战的律师。他们注重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敢于担当,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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