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徐家力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中国律师业,在新的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又获得了飞速发展的新的契机。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从国人的理想上升为治国方略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制度困惑和非制度性的干扰,都可望从根本上得到铲除,而使我国律师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也必将随之而获得大的发展。

依笔者之见,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维护正义——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司法活动中若缺少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的参与,司法腐败现象就会层出不穷,这已经是被无数冤假错案证明了无需再进行理论论证的道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在我国可以说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迄今为止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的发挥。“先判后审”削弱律师作用的现象还很严重,甚至非法侵犯律师人身权益的事件也屡有发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可归结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还急待提高,但更重要的是,虽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在我国已经喊了近二十年,并且各级部门也为此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仅强调“法制”(legal system)而不顾“法治”(rule of law),仍然是把法作为一种工具,而不是约束国家权力的规范。“法制”的主体是政府机关,被“法制”管理的对象是社会各界。群众违反了法律,要受法律制裁,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法制”却难有大的作为。

“依法治国”中的“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rule of law),而不是利用法律维护统治(rule by law),“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合乎正义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的法律制度规范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群众,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既强调完善法制,又强调约束国家约束力。

可见,只有真正奉行“法治”的国家,律师的作用才能真正得到发挥。因为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手中不拥有任何权力,律师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当事人的信赖,是因为他们精通法律,可以利用法律制约司法人员的权力,律师的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法律反对任何特权,司法人员就不可能枉法裁判,律师的地位就有保障,律师的作用就可落到实处。

不难想象,作为司法专横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律师业,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其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司法公平的作用会日益加强。

二、保证效率——律师在非讼活动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培育,律师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之外,还广泛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其非讼业务在全部业务活动中所占份额已越来越大。与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不同,在非讼业务中,律师的作用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概而言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或受企业委托,参与重大交易活动和洽谈以及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交易活动的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这就建立了一种安全机制,防止交易的双方因权限不清、责任不明而发生纠纷,进而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而增加交易成本。

第二、在引进外资、投资上市、股票发行、债券发行、期货交易等业务中,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其中的法律事项。由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规范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庞杂,并且,上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业务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非专业人员难以适应。因此非法律专业人员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不但效率低下,也难免会发生错误。而律师受经济主体的委托专门从事上述业务,对企业而言无疑是免去了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之累,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促进民主——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在西方法治国家,律师出身的政治家占较大比例,在美国的42位总统中,有21位是律师出身。美国参众两院的议员中,有三分之一从事过律师行业。这是由律师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者,而法律调整的范围涉及各行各业、各地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受各界人士的委托,代表他们的利益,捍卫他们的权利,这样,律师自然比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更了解国家的现实国情,更了解这些阶层人士的愿望和呼声。他们出任政府官员或民意代表,一般来说,在处理政治问题时更成熟,使国家的各项决策更符合民众的要求。

我们既已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人大的权威必然会逐渐加强,这就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应提高到真正有能力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水平。我们相信,在我国律师界,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既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又有浓厚的社会关怀的律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监督政府机关的工作,使政府真正为人民办事。

四、完善法制——律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近二十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应改革开放之需,制定了大量立法,但其中有些立法颁布之后即被束之高阁,在社会生活中未曾发生过什么作用。有的制定之初即被发现有重大缺陷,于是又不得不进行修正。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是事先未经过各界人士的可行性认证。以至于制定的法律严重脱离社会现实需要,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行不通。

“依法治国”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并保证制定的法律切实反映时代精神,符合社会现实,能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要提高立法水平,就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征求他们的意见,倾听他们的呼声。与行政人员、司法人员相比,律师代表社会力量,他们提出的意见,更多的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利益和要求,而不是仅从便利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与法学家的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心态相比,律师由于从事的是法律实践工作,他们的意见,应该说更务实。因此,立法过程中只有认真征求律师的意见,才能确保将现实的社会关系准确地翻译成法律语言。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律师上述作用的充分发挥,也要经过律师界的不懈努力。谨以此文与诸同仁共勉。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