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与刑事官司的区别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官司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官司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官司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如民事官司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官司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为刑事官司所特有。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民事官司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官司中则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官司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官司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民事官司与行政官司的区别
第一,打官司的前提不同。提起民事官司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行政官司则是基于原告对行政机关针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第二,打官司的主体不同。行政官司中的原被告都是恒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也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能颠倒,也不能是其他人;民事官司中的主体无此特点。
第三,举证责任规则不同。行政官司中的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民事官司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证一般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四,在强制执行方面也有所不同。在行政官司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仅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官司中强制执行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另外,行政官司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外,还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民事官司的执行中只能对财产权进行执行,不能涉及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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