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发生纠纷时,聘请律师已比较普遍。但是由于一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常常会走进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但是,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误区之二:对律师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清。
在授权合同中,代理权限要写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成不明确的“全权代表”、“诉讼代理”,或“一般代理”、“权利代理”或者是君子协定“包打”等。对于特别代理,要逐项写明。如果代理权限不清,可能出现律师越权代理,从而危害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以上两个“误区”可以提醒你的合同意识,通过签订合同,你可以辨别律师的真伪;第二个提醒你的是委托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授权服务范围。“包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假律师惯用的手法。真正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不接受“包打授权”的 。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类所谓的律师是不能请的:
一是私自收取费用。
有的律师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却不开具事务所的专用发票,仅仅出具一张白条或一张收据了事,中饱私囊。
二是包打赢官司。
有的律师给当事人打官司时,一口向当事人承诺,保证打赢官司,甚至还承诺不打赢官司不要钱,却在办案中向当事人变相收取差旅费、打印费、请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一旦输了官司,就向当事人说法官判决不公,纵恿当事人上诉,劳民又伤财。
三是办关系案。
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是积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而是向当事人吹嘘其与办案法官关系如何铁,是所谓的铁哥们,铁定会赢官司。
四是向法官行贿。
有的律师不是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作代理准备工作,而是走邪门歪道,纵恿或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殊不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只会给当事人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五是收费不办案。
有的律师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后,不为当事人收集证据,甚至法院通知开庭时,律师连出庭都不肯,更不用说提供法律服务了。结果,往往造成当事人败诉,浪费了钱财又输掉了官司。
六是超低标准收费。
有的律师为了揽取案件代理权,不惜与其他律师进行恶性不正当竞争,恶意攻击他人,超低标准收取律师费,不少当事人自以为拣了一个大便宜,却不知这种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敷衍了事,难以准确到位,最后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七是无办公场所。
从委托代理的形成到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不是在家就是马路,不是饭馆就是茶馆,不是歌舞厅就是夜总会。坚持去他的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务是识别真假的最朴素的方法。聘请律师是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必要的维权手段,了解相关常识和走出相应误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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