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一般可采取两种形式,其一是一般代理,其二是特别代理:
一、一般代理。
这是与特别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起诉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
二、特别代理。
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如《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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