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哪些证据是不能采纳的非法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帮助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此,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将要按照该“规矩”进行举证。
该规定共有83条。据悉,它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据介绍,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缺少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该规定借鉴国外证据制度中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中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人出庭做证、非法证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和证据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认为,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方便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对完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法制环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要想赢官司 自己拿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要想赢官司,就得自己拿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还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易使当事人不明确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缺乏举证意识,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将施行的相关规定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主动性和诉讼风险意识,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保护自己的利益。
逾期提交证据 不再予以认可
打民事官司时,如果不及时提交证据,那么即使证据再有说服力,也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举证的时限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没有具体规定,致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拖延诉讼,或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以期后发制人。这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和审判效率的降低。
针对这种情形,即将施行的该规定明确了举证的时限问题: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解释还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可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作出界定,以便庭前固定证据、固定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
八种情形下受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实施后,患者与医院打官司,再也不用为找证据犯愁了,因为只要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新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该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
另外,它还规定,在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类型的侵权诉讼,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当事人可请法院调查收集部分证据
“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由法院大包大揽的现象将成为历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
该规定指出,需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下列材料: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专家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从本质上讲应该是当事人的义务,该规定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也更能够保护其合法权利。
该规定确立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则,将有效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
在此之前,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
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申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具体界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它还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规定指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诉讼,将由谁承担举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规定指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合法的“偷拍偷录”可作证据
打民事官司时,“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可以用作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相应解释。
它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解释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995年,高法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两相对照,不难发现其中的差异。一些律师认为,高法的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立并完善了我国司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位法官则认为,取得这些资料的具体情形是千差万别的,比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户同意,但是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关键是这些资料的获取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另一位法官也认为,该规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去则是一扇门关死。它能否作为证据,关键是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它的秘密性。
个别媒体断定,该规定会促使私人侦探的出现。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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