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法院也会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对方负有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制度,“谁主张谁举证”已广为人知,但此制度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
申请法院调取、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复制件、亲属可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因此,在肯定复制件的证据效力的同时,《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换言之,证据材料虽为复制件,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者与原件、原物核对过,便可作为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当事人亲属也可以作为证人,当然,其提供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低于其他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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