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西安的张先生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一次性全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出卖人的新房屋需要半年后才能入住使用,张先生又不急于居住,因此双方约定半年后再交付,并签订了购房合同。谁知,在此期间,房价大涨,出卖人见此情形,遂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先生知道后甚为气愤,欲将出卖人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张先生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齐信说法】
一房二卖,顾名思义,是指卖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先与一个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卖房人又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且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先后两位买房人均欲购买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形下,因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卖出,此时签订的第二份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呢?在先购房人能否主张后者的合同无效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区别,独立存在。债权行为发生债权法律效果,物权行为发生物权法律效果。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那么,就债权行为而言,也就是就出卖人分别与两位不同的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中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在先购房人主张后一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就物权行为而言,本案中指房屋的所有权,我们知道,不动产的所有权在登记之后转移,也就是说,上述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后一买房人。此时,张先生已经无法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那么,他的利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张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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