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9日,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受益人为妻子薛某。2010年5月1日,王先生与薛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因雨后路滑,车辆冲出桥面,坠入河中,二人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王先生与妻子薛某尚无子女。二人死后,薛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保险金;王先生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该陪谁?
【齐信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本次事故中,王先生和薛女士都有继承人、辈分相同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他们彼此不发生继承,各自遗产分别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但是,保单上是薛女士为受益人,王先生死亡时,薛女士就自然获得保险金的赔偿,尽管薛女士与王先生同时死亡,但是12万元保险金应该作为薛女士的遗产,由其父母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该规定,推定受益人薛某死亡在先,12万元保险金应该作为王先生的遗产,由王先生的父母继承。
那么,本案到底是应该适用《继承法意见》的规定,还是应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呢?
我国《立法法》中关于法的冲突解决原则,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保险法》与《继承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且均属于特别法,但《保险法》更为直接的调整本案件所适用法律关系。
并且,由于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投保人寿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金应当用于救济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
因此,在本案中,在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断薛某先死亡,将保险金作为王先生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将12万元保险金支付给王先生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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