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王某将其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粉巷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李某开办茶馆,租期三年。当时,合同未对租期届满装修的处理问题进行约定。2012年8月,租期届满,王某要求李某交还房屋,李某同意,但提出其当初经王某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总计花费10万元,现在装修物还有使用价值,要求王某对此予以合理补偿,王某不允,遂成讼。
【法律问题】
租赁房屋上的装修处理约定不明,租期届满该如何处理?
【齐信说法】
本案实质上是有关房屋上的添附物该如何归属的问题。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它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关于租赁房屋上的装修处理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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