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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
【齐信解答】
您好,在法律上,定金和预付款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别,您在签订或修改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我国《担保法》将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形式之一。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就等于白给对方了。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常将此称为定金罚则。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预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合同款项,与在后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无不同,仅有支付时间上的差别,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效力,不产生定金罚责的效果。
判断是否属于定金的关键在于,是否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购买大件商品,签订合同时,卖方往往都会要求买方预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只要买卖合同或购买凭证上未写明该部分款项为定金,则只能认定为预付款。
【相关法条及参考案例】
有关“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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