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A银行(商业银行)的储户,持有A银行借记卡一张。2020年8月,该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为50000、50000、50000元,收款人为李某,收款行为B银行。王女士遂向住所地某经侦支队报警并取得《受案回执》。当日,经侦支队向王女士发送《立案告知书》,告知信用卡诈骗案决定立案。2020年9月,警方逮捕了盗刷王女士银行款的吴某,吴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其使用虚假身份证挂失并补办了王女士的SIM卡,利用SIM卡接收网上银行手机验证码将王女士借记卡中的款项转到“黑卡”中完成盗窃。2020年11月,公安局出具《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吴某盗窃王女士银行存款的犯罪事实,该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王女士与银行沟通,想让银行承担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及利息,但是银行认为王女士借记卡被盗窃是因为王女士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导致的,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告知王女士向手机运营商索赔。
【法律问题】
1、 王女士和银行间应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 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王女士是否需要向手机运营商索赔?
【齐信说法】
王女士在A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A银行,二者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储蓄合同关系中,A银行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王女士或者其授权的人履行的合同义务。A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王女士已经向A银行提供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诉材料等,A银行对王女士被盗刷的事实是明知的,不能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是王女士本人或授权交易。而且根据公安机关所发的通知材料来看,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吴某是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A银行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漏系王女士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致。就王女士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A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银行并不能因此减轻自身责任。A银行还要求王女士向手机运营商要求赔偿,鉴于本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王女士和A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议A女士向法院起诉A银行,至于手机运营商是否有过错,可以由A银行再向法院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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