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六个月内起诉,是否还有权利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问题咨询】

2016年3月A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了B公司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并于同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A公司开始施工。2016年8月,B公司开始拖欠工程款,A公司一边向B公司催款一边正常施工,2016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7年1月,B公司与一家工程管理公司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C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7年3月,C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A公司、B公司在该报告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7年5月,A公司收到通知,项目所在地中院依据B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该项目进行拍卖,A公司立即向法院发函,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2019年3月,A公司向项目所在地高院起诉B公司,请求确认欠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A公司咨询优先受偿权是否已过时效、只能按照普通债权人参与拍卖款分配?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即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民法院根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法合理的,尽管A公司在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满后一年半左右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在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向执行法院发函提出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和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起到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效果,A公司仍可向法院主张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就项目拍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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