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史先生大学毕业后考入了省广播电视台,由于家里当时不是很富裕,于是就暂在单位附近租住了一套房,租期三年,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入住二年后,房东在未事先通知史先生的情况下,即将房屋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一周后,李某通知史先生以后要将房祖交给他时,史先生才知道所租房屋已被出售的事实。史先生这段时间正有意买房,遂提出要优先购买该房屋,房东置之不理。

【法律问题】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该如何维权?

【齐信说法】

《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施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其无需当事人约定,承租人便当然享有。

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根据民法理论,在交易过程中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因此,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但对于恶意的买受人,则不存在利益保护问题。所以,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对待:

一是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了房屋合法所有权。此时要进一步看租赁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如果经过备案,则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果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那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要求出租人承担的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9月1日施行)第24条第4项:“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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