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王先生是西安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他并非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也就是说他是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他想咨询一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没有风险?另外可享受哪些权利?
【齐信说法】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法定代表人制度集中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总则编及合同编、《公司法》中。其中《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相较于原《合同法》第50条,进一步明文强调了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即“越权代表”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61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地位,系“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其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民事行为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负责人”,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绝不只是一项工商登记信息而已,而是具有实权、需要担责的重要身份,应当实至名归,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核心人员担任。故《民法典》第81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权利包括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民法典》总则编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里的民事活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代表公司对外发表声明、签订合同、签署放弃权利或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件等。《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和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法律上并不存在“挂名”一说,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因其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或不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而无效,公司章程和内部协议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一个所谓“无权代表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承认债务,依然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而言,“挂名”行为实际上就是让一个无权参与合同管理经营的人拥有了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其法律风险无需赘述。
而对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而言,在其未参与单位任何管理或者其他具体工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追究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是“局外人”,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失踪,挂名法定代表人就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此外,一旦名下公司陷入诉讼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强制性措施。并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4条的规定,还可能影响自己创设、主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高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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