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施工队负责人。2011年4月16日,郑某与张某所在的施工队签订了送货合同,由郑某负责承运建筑工地所需的原材料。陈某受郑某之托驾驶借用他人的货车,为该工地运输建筑材料。2012年5月15日,张某以郑某损坏财物为由,将陈某驾驶的货车扣留。陈某与张某多次协商,要求张某将所扣汽车返还,但张某始终不允。陈某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车辆使用人如何维护自身法律权益?
【齐信说法】
陈某驾驶借用他人的汽车,从法理上讲,是一种借用合同关系。基于这种借用合同的关系,陈某构成占有关系中的有权占有,享有了该车辆的使用权。基于占有关系,陈某享有对该占有物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是不同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两者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竞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为物权所有人可以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同时承租人作为合法占有人,也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案中,张某因郑某而扣押陈某车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由于陈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但张某扣车行为已侵犯了陈某对车辆的占有利益,同时对车辆的长期扣留势必会造成价值的减损,陈某作为占有人,为维护自己使用该物的权利,当然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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