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工伤后首先要做什么?

【问题咨询】

陕西的张先生说,他2019年时曾被公司委派到国外担任工程项目技术员,在2019年7月份,他在从工地回住处的路上被车撞伤骨折,当天虽是周末,但是他的项目有收尾性工作需要处理。他本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负责人跟他谈话让他伤好了继续留在工地工作,公司会负责后续的治疗和赔偿。2021年张先生回国,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他申请已超期,不予认定。张先生遂回到原籍湖南长沙,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现张先生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想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继续认定工伤,自己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齐信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先生的情形显然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其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陕西省统筹)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以上规定可知,张先生所在公司应当在张先生受伤后30日内向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但是单位并没有去申报,而张先生本人亦没有自行或者委托其直系亲属在一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期限已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拒绝工伤认定并无疑问,如果张先生此时去起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那张先生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新冠疫情影响,但是据张先生叙述,其不能回国的原因是因为轻信了公司负责其伤情赔偿的许诺,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更何况其直系亲属当时在国内,所以此项抗辩理由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张先生工伤认定已经无法作出,自然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人身损害向车祸肇事者主张赔偿。

如果工伤认定没有耽误,那么九级伤残会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呢?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3、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9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 9个月工资。

三项共计2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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