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国企职工,因工作原因其在退休前与前妻张小三协议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退休后,张某多年未婚,后经人介绍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年因感情不和,张某要求离婚。
李某同意,但要求在财产分割时将张某分割张某退休金。
张某则主张其退休金为其退休前用个人财产缴纳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退休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本所认为,退休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这主要是因为《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业已确认未通过书面约定退休金为个人财产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不能举证其与李某通过书面约定其退休金为其个人财产,因而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离婚时予以分割。需要提示的是,张某与李某分割的对象应当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退休金,即未取得的退休金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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