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吸毒行为是否必须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江河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人员进行逐一排查时,发现辖区人员张某经尿液、毛发检查,检查结果冰毒呈阳性。经询问,张某对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江河派出所主张依法对张某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张某就此提出异议。

【法律问题】

存在吸毒行为是否必须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依据上述规定,本所认为,并不是存在吸毒行为就必须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的吸毒成瘾人员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才必须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禁毒法》将“吸毒”按照行为程度划分为三种人员:其一是吸毒人员;其二是吸毒成瘾人员;其三是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由于涉毒的原因不尽相同,如果对所有存在吸毒行为的人员均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有违法律的谦抑性。当然,对于吸毒人员也并非一概置之不理,《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这就保证了凡是有涉毒行为的人员,均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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