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用人单位制度的员工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李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6月进入江河公司工作,入职之初江河公司主动提出要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却数次推脱。原因是在工作期间,李某认为江河公司工作强度大,不愿意继续在江河公司工作。鉴于李某在来公司24天内已有9次旷工,江河公司准备开除李某。未料李某主动离职,但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在工资结算过程中,公司提出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离职须提前30天报告”,李某离职未遵守上述规定,同时李某存在数次旷工,决定扣发其9天工资。李某同意,在收到公司汇款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江河公司对其补偿3倍工资,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问题】

不遵守用人单位制度的员工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过错,劳动者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本所认为,员工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与是否遵守用人单位制度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试举一例,上述案情中李某若与江河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其次适用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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