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薛女士说,自己从2013年入职某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费用,直到2020年6月1日公司才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5月31日,公司在薛女士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将薛女士辞退,薛女士咨询是否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工作9年以来的社保费用?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一年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薛女士与公司之间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为2020年6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失效。薛女士并未出现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公司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薛女士解除合同,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辞退薛女士属于违法辞退,薛女士可以向某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并要求公司补缴入职以来拖欠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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