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可以任意放弃吗?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谢某出具借条向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亏损严重,至2011年4月除设法归还张某22500元外,余款无力偿还。2011年6月,谢某的父亲病故,留下遗产4万余元。谢某见其母年岁已大,决定其父的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张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谢某要求其从遗产中拿出7500元还债,剩下的归其母所有。谢某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要父亲的遗产是自己的事,张某无权干涉。张某坚决要求谢某用他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来偿还,二人争执不下,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继承权可以任意放弃吗?

【齐信说法】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行使权利的自由并不是无边际的,自由也具有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也即,放弃继承权并非无任何限制,而是必须在其能正常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放弃权利而逃避义务,进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谢某为了母亲而放弃本应有的继承权,从情理上讲是可以的,或者是值得表扬的,但是,在法理上却不行。继承权的放弃,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谢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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