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案情简介】

张某自述其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李某借款,李某应允。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期限。

一年后,李某向张某催收未果。却得知张某作为赠与人,张某乙作为受赠人,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无偿赠与张某乙,张某、张某乙已将该赠与协议送至某公证处进行过公证。因张某在李某给出的宽限期到期后仍未偿还欠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

张某则辩称其赠与房产给张某乙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李某无权诉请撤销。

【法律问题】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一般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所认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包括(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4)在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情形下,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债务人,在未向债权人李某偿还债务的情形下,无偿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张某乙,致使对李某所有债权的偿还能力减弱,属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以保护其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受理法院均认为,张某作为债务任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张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赠与张某乙,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另有其他财产清偿上述债务。故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请求撤销张某、张某乙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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