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6月,秦女士与丈夫宋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秦女士生活,宋先生每月付给孩子200元抚养费。可是,宋先生支付半年抚养费后就不再支付。秦女士因生活困难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宋先生知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秦女士的送养行为无效。
【法律问题】
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单独送养孩子?
【齐信说法】
《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仍然是其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此外,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这就是说,离婚后送养孩子,须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收养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此,秦女士不得单独送养自己孩子,宋先生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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