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男系某知名公司经理,马女系某大学学生。两人在2011年的一次公司面试时认识,张男对马女一见倾心,马女对张男也甚有好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婚前,马女为验证张男的诚意,要求其签下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婚后若张男提出离婚,须向马女给付其一半的婚前个人财产。张男毫不犹豫就当场签了字,马女很是感动。但二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大打出手,马女去朋友家住。期间,张男另结新欢,向马女提出离婚。马女觉得婚姻不能挽回,遂同意离婚,并要求张某按协议将其婚前个人财产交付给自己。张男不同意,二人遂对簿公堂。
【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一方在离婚时将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分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仅仅局限于婚后财产,对婚前财产也可做出约定。本案中,张男在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这份协议,这是张男对自己婚前财产的处分,因此,只要该约定不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其约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张男须向马女转移自己个人财产一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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